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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批捕涉農資犯罪313人、提起公訴843人
發布于 2023-05-03 15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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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視網消息:據***高人民檢察院,***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。2022年以來,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農資犯罪179件313人,提起公訴465件843人;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99件112人;監督公安機關立案76件85人。
該批典型案例分別是:王某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案;謝某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,非法經營案;龔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案;張某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化肥,假冒注冊商標案;柴某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案。
5件典型案例涉及到農藥、獸藥、種子、化肥等多個領域,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,參與農資安全領域綜合治理,能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,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積極作為。在王某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案中,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,將自己種植收獲的 希森6號 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后冒充 希森6號 馬鈴薯種薯向農戶銷售。結果種植后,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,部分種子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、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現象,經認定,涉案種子造成農戶損失47萬余元。陜西省靖邊縣檢察院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,2022年8月30日,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六萬元。同時,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當地種業生產、銷售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執法薄弱環節,檢察機關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,助推行政監管機制更為完善。
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
案例一
王某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案
2021年3月,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,將自己種植收獲的 希森6號 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后冒充 希森6號 馬鈴薯種薯向陜西省靖邊縣張某某等農戶銷售,銷售金額共計8.3萬余元。張某某等農戶共種植129余畝土地。種植后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,部分種子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、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現象。經陜西省榆林市農業技術服務中心鑒定:田塊馬鈴薯品種為 希森6號 ,感染黑脛病主要原因是種薯帶菌。經靖邊縣農業農村局測產鑒定,張某某等農戶種植的馬鈴薯,平均畝產1225.9千克。經靖邊縣物價服務中心進行價格認定,涉案種子造成每畝損失價格為3600余元,共計造成張某某等農戶損失47萬余元。
2022年5月26日,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。2022年8月30日,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六萬元。判決宣告后,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案例二
謝某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,非法經營案
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,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網絡平臺銷售百草枯原液,銷售金額分別為120萬余元至15萬余元不等。被告人謝某某、張某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毛某某等人處購進百草枯原液,加工后冒充 敵草快 等除草劑農藥銷售,銷售金額分別為54萬余元、45萬余元。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,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謝某某、張某某處購進上述農藥后向他人銷售,銷售金額為137萬余元。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國禁止銷售和使用,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農藥中含有百草枯成分。經江蘇省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,涉案農藥中均含有百草枯成分,不含敵草快或草銨膦成分。
2022年8月9日、11月14日,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被告人謝某某、張某某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對被告人宋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,對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以非法經營罪向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2022年12月16日,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謝某某、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、六年,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,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(宋某某、毛某某因具有立功、認罪認罰等情節被減輕處罰)。上述被告人均被并處罰金。一審宣判后,各被告人均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案例三
龔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案
被告人龔某在河南省淮陽縣注冊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公司),龔某為實際控制人。被告人龔某輝(龔某四弟)成立鄭州乙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公司),龔某輝為實際控制人。甲公司內設生產部、倉儲物流部、財務部、銷售部,龔某對公司實行家族式管理,各部門由龔某及其家人負責。被告人龔某龍(龔某大哥)負責生產部;被告人龔某峰(龔某二哥)負責倉儲物流部;龔某負責甲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;乙公司銷售甲公司生產的農藥、化肥,龔某輝負責乙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;財務部由龔某直接負責,形成了等級嚴明、規模成熟、家族式生產、銷售偽劣肥料、農藥的團伙。甲公司生產農藥、化肥的配方由龔某提供。在生產過程中,為了節省成本、牟取高額利潤,龔某采用購買廉價不合格原料、少加或不加所標注的原藥成分等手段進行生產。
經對甲公司被扣押的農藥、化肥全部取樣檢測,檢出不合格農藥288種,不合格率70.16%,不合格化肥510種,不合格率96.22%。經對乙公司被扣押的農藥、化肥全部取樣檢測,檢出不合格農藥153種,不合格率52.58%,不合格化肥225種,不合格率96.57%。經審計,認定甲公司不合格農藥、化肥銷售金額5900余萬元,乙公司不合格農藥、化肥銷售金額1100余萬元,總計7000余萬元。
另查明,龔某還實施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、偽造公司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。
2021年5月24日,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龔某、龔某輝等人提起公訴。2021年8月25日,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被告人龔某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、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、偽造公司、事業單位印章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、一年、一年,并處罰金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龔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二千萬元。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,并處罰金,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。一審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例四
張某某等人生產、銷售偽劣化肥,假冒注冊商標案
2019年,被告人牟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張某某經營各種肥料,遂欲在張某某處訂購總養分含量為40%的化肥。為有利于銷售,二人約定使用印有 ZGNZ 注冊商標的包裝袋,并將包裝袋上化肥總養分含量標注為51%。后張某某聯系被告人王某某生產包裝袋,被告人趙某甲、趙某乙生產、灌裝化肥。王某某在知道張某某未經 ZGNZ 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,仍生產印有該商標的化肥包裝袋1萬余條。趙某甲、趙某乙在知道其生產的化肥養分含量等與包裝袋標注不符的情況下,以92萬余元的價格將生產的392余噸灌裝復合肥出售給張某某。張某某又以112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牟某某。2019年2月至4月,牟某某陸續將部分化肥銷售給吉林省磐石市、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戶農民,銷售金額達106萬余元。
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,涉案化肥不合格。經磐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,查獲的肥料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。經鑒定,受害農戶耕種的玉米減產400余萬公斤、水稻減產1500余公斤,經濟損失共計560余萬元。
2020年4月至5月,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被告人張某某等4人犯生產、銷售偽劣化肥罪,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2021年6月30日,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五十七萬元;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;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。一審判決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。2021年11月17日,二審法院作出判決,鑒于二審期間王某某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、確有悔罪表現等情況,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,對一審判決其他判項均予維持。
案例五
柴某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案
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,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經營的新某藥業公司僅有獸藥銷售資質,而無生產資質的情況下,自行生產未標注生產廠家、生產日期和批號的青霉素鉀小白包,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氟苯尼考粉(囊桿雙殺)等獸藥對外銷售。在此期間,被告人柴某某還向有生產獸藥資質的兩家公司提供配方生產獸藥后,定向銷售給新某藥業公司。柴某某將以上自己生產和其他公司生產的獸藥,以新某藥業公司名義對外銷售,銷售金額為49萬余元。經檢驗,相關獸藥成分未檢出或含量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》規定。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,被告人柴某某生產、銷售的硫酸粘菌素預混劑、阿莫西林可溶性粉、氟苯尼考粉等系假獸藥或劣獸藥。
2022年6月1日,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柴某某提起公訴。2022年7月14日,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柴某某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、積極退繳違法所得、認罪認罰等情節,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十七萬元。一審宣判后,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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